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臺幣(下同)29,983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學期得有1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臺灣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1.0%)加碼年率1.5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55%),每1個月調整1次,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甲○○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2,173元及如主文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