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11號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 律師
陳正磊 律師 張元宵 律師被上訴人未○○(兼 劉翁美 之承受訴訟人)
4樓午○○(兼劉翁美之承受訴訟人)
巷32之1號4樓申○○(兼劉翁美之承受訴訟人)
號5樓戌○○(兼劉翁美之承受訴訟人)
巷3號酉○○(兼劉翁美之承受訴訟人)地○○(兼劉翁美之承受訴訟人)
號3樓天○○(兼劉翁美之承受訴訟人)亥○○(兼劉翁美之承受訴訟人)
164號戊○○(即 江俊賢 )乙○○丁○○
之1丙○○辛○○
樓庚○○甲○○○
CA.95O54,U.S.A壬○○
CA.94306U.S.A.號癸○○
號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碧瓊 被上訴人子○○
黃碧瓊巳○○(即 劉兆豐 之承受訴訟人)卯○○(即劉兆豐之承受訴訟人)寅○○(即劉兆豐之承受訴訟人)
樓丑○○(即劉兆豐之承受訴訟人)
樓辰○○(即劉兆豐之承受訴訟人)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鄭麗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