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643號原告上堤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黃佳弘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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