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債務人 傅秀芳 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及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提出104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3年5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3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與何人同住。
5.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無收入,而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來源為何?係由何人支應開銷?其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由其所出具之切結書。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請說明債務人於103年間進行開刀手術之原因?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須載明債務人開刀之原因、目前治療情形、其病況對生活起居及工作能力之影響)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補助款入帳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身心障礙手冊)。
9.說明債務人平日交通工具為何?如為機車,請提出行照影本。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