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債務人 曾新宜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03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確實按聲請前兩年(103年9月至105年8月)之收支狀況記載。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3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該房屋為何人所有?其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網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已提出之部分毋庸再補正)。
5.說明債務人每月電話費支出須高達1,514元之正當理由及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除南山、友邦、中國、富邦人壽外,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個人生活日常用品每月支出須高達2,000元之正當理由及其必要性?
9.說明未成年子女生父 方勝進翁瑞伯 ,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供該2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未支出扶養費,其原因為何?又債務人是否有向其請求給付扶養費?如否,其原因為何?
10.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1.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2.說明債務人於南港富康郵局之帳戶內,分別於104年1月31日
至105年4月11日有跨行轉出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之款項予第三人 黃怡婷陳郁如 等,其匯款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提出債務人所有機車(車號000-000)之現值若干元?並提出估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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