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7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曾幸文 上列原告與 潘錫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6,840元。經查,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錢部分,變更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4,142萬9,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6,5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6,8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5萬9,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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