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1號
108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4,500+1,000+1,000)。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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