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家妤 (原名 林香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件:
緣債務人林家妤於民國94年0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即拒絕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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