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定遠
吳冠誼
一、債務人吳定遠、吳冠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定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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