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文堅 債務人 張世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6,667元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計付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