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10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春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權銀行出具之帳務明細表,依貴公司提出分期設算表,無法認定迄96年9月30日止,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共計121,997元,另債權讓與證明書亦未載明。
二、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分之20計算之依據為何?(依信用卡申請書四、逾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逾期,應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利息…)
三、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四、債務人葉春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