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26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李祐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靜薇十九甲雞排店王聖綜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假扣押聲請裁判費之繳納僅為聲請合法要件之一,裁判費繳納完畢後,本院仍應針對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之其他要件為審查,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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