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福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福田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58,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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