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69號原告 林世偉何惠卿 之繼承人
林世凱 即何惠卿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錦坤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萬0,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家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