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3至6號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聲請狀影本1份附卷足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附表:受刑人陳俊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判13次)│有期徒刑3月(判2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8日15時56分許│103年6月15日16時38分許│103年6月18日19時53分許│││同日20時23分許│同日17時46分許││││同日20時40分許│││││103年6月10日20時26分許│││││同日19時30分許│││││103年6月9日16時39分許│││││103年6月15日15時許│││││同日15時9分許│││││103年6月19日21時46分許│││││同日19時20分許│││││同日20時39分許│││││同日20時許│││││同日20時51分許│││├──────┼───────────┼───────────┼───────────┤│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82、│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82、│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82、│││217號│217號│21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實││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決││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確定日期│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401號│105年度執字第11401號│105年度執字第11402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6日17時42分許│103年8月7日10時30分許│103年8月7日12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82、│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82、│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82、│││217號│217號│21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實││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決││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確定日期│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402號│105年度執字第11402號│105年度執字第11402號││├───────────┴───────────┴───────────┤││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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