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保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