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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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呂宥樺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文傑王玫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8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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