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 新光 醫療財團法人新光 吳火獅 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訴訟代理人 吳峻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善陳國鐘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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