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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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林冠葦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原告 林光輝
林光胤 蔡藤義 被告 楊添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呂明燕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