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440號債權人 顏謝信美 債務人 葦燁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惠香 法定代理人 邱惠珠 法定代理人 高文宏 法定代理人 高莎嵐 法定代理人 高瑋荃 債務人 梁容禎 即 梁素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貳拾貳萬零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144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1年5月1日│750,000元│101年5月11日│ED0000000│├──┼─────────┼───────────┼───────────┼───────────┤│002│101年5月1日│750,000元│101年5月11日│ED0000000│├──┼─────────┼───────────┼───────────┼───────────┤│003│101年6月5日│650,000元│101年6月5日│ED0000000│├──┼─────────┼───────────┼───────────┼───────────┤│004│101年6月5日│600,000元│101年6月5日│ED0000000│├──┼─────────┼───────────┼───────────┼───────────┤│005│101年6月15日│650,000元│101年6月15日│ED0000000│├──┼─────────┼───────────┼───────────┼───────────┤│006│101年6月15日│650,000元│101年6月15日│ED0000000│├──┼─────────┼───────────┼───────────┼───────────┤│007│101年6月25日│650,000元│101年6月25日│ED0000000│├──┼─────────┼───────────┼───────────┼───────────┤│008│101年6月25日│650,000元│101年6月25日│ED0000000│├──┼─────────┼───────────┼───────────┼───────────┤│009│101年7月15日│650,000元│101年7月16日│ED0000000│├──┼─────────┼───────────┼───────────┼───────────┤│010│101年7月15日│650,000元│101年7月16日│ED0000000│├──┼─────────┼───────────┼───────────┼───────────┤│011│101年8月5日│650,000元│101年8月6日│ED0000000│├──┼─────────┼───────────┼───────────┼───────────┤│012│101年8月5日│650,000元│101年8月6日│ED0000000│├──┼─────────┼───────────┼───────────┼───────────┤│013│101年8月10日│665,900元│101年8月10日│ED0000000│├──┼─────────┼───────────┼───────────┼───────────┤│014│101年8月10日│605,000元│101年8月10日│E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