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興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12、6839號),被告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107年度易字第549號),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及更正如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白」、
「證人 何敏農 於警詢時之陳述」;㈡證據清單編號3證據名稱欄所載「家庭暴力檢核表」應予刪除。
二、論罪科刑㈠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與被害人於案發時為夫妻,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等二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之
違反保護令罪;被告雖同時違反上開通常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2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應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㈢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
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係因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乃加重其刑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因此,行為人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始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而數罪併罰之案件,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揭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故於裁定應執行刑前,若其中部分犯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部分之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6年度台非字第22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①民國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被告另於②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簡字第3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於10
7年間復因妨害婚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②③雖與①於107年7月17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00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惟因被告故意犯本案時間,係在①執行完畢5年以內,揆諸上開決議意旨,應認仍構成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夫妻,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配偶間之
溝通問題,卻在明知法院業已對其核發通常保護令之情況下,仍無視保護令內容,而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所為實不足採;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本次係初犯違反保護令案件、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自述智識程度為國小肄業,目前受雇擔任臨時工、經濟狀況不佳,與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之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害人於偵訊時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