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璞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家玗 相對人即債務人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