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再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5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駱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99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60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係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法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駱明德聲請本件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不僅違背規定,且無從予以補正,從而,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政庭法官蕭權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