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寺廟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 陳明信
楊政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謝宛均 律師 洪綠鴻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代表人 曾姿雯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毓君
蔡翹鴻 葉宇庭
參加人 盧基發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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