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鳳月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鳳月與告訴人 吳素貞 係鄰居關係,被告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15時
2分許,在雲林縣○○鎮○○路○○巷○號(被告住處)與3號(告訴人住處)前,徒手將告訴人放置在上址前花盆內之 石蓮花 數株拔除,使其斷裂而損壞,喪失石蓮花作為植栽美觀或食用之效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9年10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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