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原告上海儀華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宏南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鄭植元 律師被告 黃閔泰 原名 黃亦瑋 .上列被告因一○○年度訴字第八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即告訴人)上海儀華服飾有限公司指訴被告黃閔泰(原名黃亦瑋)涉犯偽造文書、背信等罪嫌一案,業經本院以一○○年度訴字第八九○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一併為管轄錯誤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拔群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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