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387號聲請人 黃士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非訟事件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9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曾天佑 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屬實,則聲請人因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完結,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依上述規定,仍應由原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法院即士林地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士林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