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114號聲請人 洪韻淑 上聲請人洪韻淑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記載,聲請人係受發票人或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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