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王博其 被告 詹益泉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連園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