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江玉娟 被告 黃宏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19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江健鋒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