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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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侵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J000-A108192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少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件與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起訴案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被告 游創為劉祥宇 、柯博升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辯論終結,並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宣判,此有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決附卷可參。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該案宣判後之109年8月19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19日彰檢錫孝109少偵15字第1099030891號函上之本院收案章戳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鮑慧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婷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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