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373號聲請人翟光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勝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373號聲請人翟光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勝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