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李伍梅 被告 吳家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沒有參與詐騙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以10
9年度原訴字第5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10年4月9日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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