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王彥龍 (即 王照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
0年3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有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入訴。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普通股│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