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6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6152號聲請人乙○○
號聲請人丙○○
共同送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二、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