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李麗珠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律師被告 黃佳琪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蘇國欽 律師 潘映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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