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 王笙伊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 陳建隆
黃陳枝 蕭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萬535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74元×土地面積1712.0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177萬53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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