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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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徐阿榮
劉靜瑜 徐偉棣 被告 徐烈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67號侵入住宅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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