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魏成泉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被告 林榮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7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劉育琳法官黃珮茹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