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齊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來儀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5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6月12日│525,000元│AZ0000000││││行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分行 吳錦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