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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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蔡清章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 被告 陳清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請求賠償金額及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收受該裁定後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國抗字第1號受理,已於105年4月1日裁定駁回抗告,惟原告對此不利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另由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814號受理,已於105年12月15日駁回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可參。是原告對於本院所命補費之裁定,應於抗告程序終結後遵期繳納,惟經查詢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查,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