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 廖艷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婷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民國) 李凌姿 淡水信用合作社義山分社未記載300,000元AZ000000000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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