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品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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