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他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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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26號原告甲○○原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肆仟玖佰玖拾肆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理由
一、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4月12日以94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准許,嗣該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62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被告負擔6/10,餘由原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淑芬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
158,188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
被告負擔6/10,即7,490元,餘由原告負擔,即4,994元。
合計12,484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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