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債務人 詹雯雅 (原名: 詹惠玉 )代理人 羅文謹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現住所地之所有居住成員姓名(債務人於107年12月14日陳報狀所載與聲請前置調解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居住人數不同)。
2.說明債務人於三重正義郵局之帳戶內,分別於106年3月14日、106年9月6日、107年3月14日有自臺北市教育局匯入8,
000元、14,000元、2,000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該款項是否為定期給付?如確為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按107年12月14日陳報狀第13、14點所載內容更正。
4.債務人每月負擔母親扶養費之數額應扣除母親每月領取之老人補助及國民年金。
5.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按上開補正事項更正後,重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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