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係臺灣地區人民,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兩造結婚後,被告來臺灣與原告同居。嗣被告於98年2月18日返回大陸地區後,至今均未返回與原告同居,顯係惡意遺棄原告,現仍在繼續狀態之中,故訴請離婚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有入出國日期紀錄可憑,被告既不到
場抗辯,且對原告之主張亦不提出任何之陳述或否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核被告之行為,自係以惡意遺棄原告,且其狀態仍在繼續中,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