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2號聲請人 何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 董天群 死亡,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有關大陸地區北京門「口」溝之記載,應更正為門「頭」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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