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龍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未遂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新臺幣1,000元折算│,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475號│第10475號│第995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050│106年度桃簡字第1050│106年度桃簡字第118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7年1月8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050│106年度桃簡字第1050│106年度桃簡字第1185││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3日│107年2月12日│││確定日期││││├───┴────┼──────────┴──────────┴──────────┤││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備註│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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