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乙○○
樓之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