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丙00000000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域新企業有限公司)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被告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據,又被告亦已到庭就本件訴訟管轄權為抗辯,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無應訴管轄之適用,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汪維屏